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因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或建筑物的权利。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未获取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是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由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称,只有在被征收人得到补偿交付房屋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拆除房屋或建筑物等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上级政府要求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案涉码头拆除,但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征收程序,也未作出合法的征收决定,且在未与原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将案涉码头拆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鉴于案涉码头的征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该码头现已全部拆除,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请求无法实现,因此所产生的合法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 黄辉周孝清 (责任编辑: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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